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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23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謝子祥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235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22日下午3 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  薇
    書記官  謝婷婷
    通  譯  林于雅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3,559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元)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1
3,436元
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2
3萬123元
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婷婷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