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292號
原 告 李文鑫
被 告 三南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久一康洋
訴訟代理人 莊凱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律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292號返還消費點數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年10月1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蘇冠杰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依被告會員規約第4 條、第5 條、第12條約定,會員點數僅限會
員本人自身消費登錄,若將點數轉讓他人或將他人消費逕行登錄
為自己之點數,皆構成點數之不正使用,被告得予以退會,已累
積之點數亦歸於消滅。經查,原告以他人之消費明細登錄會員點
數,既構成點數之不當使用,被告依上開規約,將原告退會並消
滅所累積之點數,當屬有據。是原告請求被告歸還點數,為無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冠杰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