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338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盧怡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誌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趙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