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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36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被      告  吳東穎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36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 年10月31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第二
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石秉弘
    通  譯  林宛螢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102元,及自114 年10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石秉弘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