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3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林良一  
被      告  李彣科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3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2月24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林容淑
    通  譯  蘇淑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仟肆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容淑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