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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398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劉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398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 年10月15日下午2 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永佳
    書記官  陳玉芬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19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19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