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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418號
原      告  優品拓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哲  
被      告  蕭中淵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41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12月10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  薇
    書記官  謝婷婷
    通  譯  林于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婷婷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