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427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宜糅
盧怡蓉
被 告 鍾嘉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12月12日宣判,因原告於114年11月25日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