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514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車佩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俞梅清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3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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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6月29日(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804號卷第5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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