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527號
原 告 彩橙彩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炳獻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招商投資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1,000元。
㈡提出原告彩橙彩設有限公司、被告招商投資事業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