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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537號
原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許濬紘  

被      告  龍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