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537號
原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許濬紘
被 告 龍欣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彥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