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5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欣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彥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萬5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