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542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維中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2,254元,及自支付命令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