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54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陳世勳  
            謝景宇  
被      告  王伯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876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