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62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丘思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5,有原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見本院卷第43頁)在卷可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是本院並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