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668號
原 告 王雅慧
被 告 胡新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66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 年11月26日下午2 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永佳
書記官 陳玉芬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在監,經合法通知,表示不願意出庭。
二、本件原告為詐欺犯罪之被害人,原因事實詳參本院114年度
金訴字第1734號刑事判決。
三、請求權基礎: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