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6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吳孟楨  

訴訟代理人  呂東翰  
            楊豐隆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6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25日下午2 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林政良
    通  譯  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0 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政良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