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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69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王郁雯  
被      告  邱子平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693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5年1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三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岳洲
    書記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913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