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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70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      告  黃耀玄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706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年12月24日下午2時4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陳  薇
    書記官  謝婷婷
    通  譯  林于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9,918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婷婷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