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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70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尚宗平  
被      告  郭乃榮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70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 年12月8 日下午2 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永佳
    書記官  陳玉芬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595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因事實:被告向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
  00、0000000000使用;向台灣之星電信股費有限公司申辦門
  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迄今尚欠電信費、補償款
  共計新臺幣(下同)33,595元;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之星電信股費有限公司業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
三、請求權基礎:電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