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721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訴訟代理人 吳迎曦
被 告 林豐榮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1721號給付停車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 年12月19日上午9 時30分在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嘉容
書記官 李崇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40 元,及自民國114 年12月9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書記官 李崇文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