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72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莊貽雯
被 告 沈育馨即沈子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3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