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82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黃香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件裁判費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以114年度南小補字第418號裁定通知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原告於114年11月11日收受該裁定,惟迄今逾期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114年12月9日答詢表在卷可查,因逾期未繳裁判費,本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