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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7-14樓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送達代收人 蔡承道 住○○市○○
            區○○○路○段000號7樓)
被   告 王俊誠  住○○市○○區○○里0鄰○○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8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 萬9373元及自民國114 年10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