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7-14樓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送達代收人 蔡承道 住○○市○○
區○○○路○段000號7樓)
被 告 王俊誠 住○○市○○區○○里0鄰○○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8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 萬9373元及自民國114 年10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