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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856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車佩樺
被      告  陳宥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以闡明釐清事實,爰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於115年9月11日以前具狀敘明本件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交易型態(例如:本件係被告將手機出售給原告後買回、通訊行將手機交付被告而由原告支付價金給通訊行或其他情形等等)並提出相關證據到院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