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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870號
原      告  自力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亞設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青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恩喆  
            黃信懷  
被      告  才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該合意管轄自當先於任意管轄優先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所簽立「白身魚苗繁養合作協議書」(下稱系爭契約)已終止,原告曾依系爭契約提供C型鋼材、白鐵螺絲予原告增建魚池頂棚,爰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C型鋼材、白鐵螺絲之金額等語。查兩造間簽立卷存之系爭契約第10條約定: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合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調字卷第17頁),依首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