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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蘇鈺婷  住○○市○○區○○000號
被   告 家谷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金財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900號返還訂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年1月27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蘇冠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冠杰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