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944號
原 告 凃寶玲
被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谷元宏
訴訟代理人 張智瑜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及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承辦股始收受被告所提出民事答辯狀,然本院收狀日期為115年2月26日,為保障兩造訴訟上權益,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指定於115年5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