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25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陳緯雄
被 告 柯永茂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