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鴻仁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謝宛諮即仟丸滬企業社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253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4月22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就本金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柒佰參拾肆元部分,給付自民
國一一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0點二七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0點五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