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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2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江嘉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南小字第26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等語;惟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竹縣新豐鄉,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見南司小調字第2629號卷第55頁),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