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36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陳昭如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36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上午09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林彥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64 元,及自民國114 年4 月4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宣示判決筆錄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丞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