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47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仲偉
郭鳳珠
被 告 薛弘林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47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 年6 月11日上午09時5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三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岳洲
書記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537元,及其中新臺幣48,175元自
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