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5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被 告 黃玉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玉馨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2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需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