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563號
原 告 陳麗妃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髮有限公司C.Y.S假髮接髮台南門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