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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葉特琾  
被  告  鄭秋華即鄭玉山之繼承人

代理人  鄭玉城  
被  告  鄭健明即鄭玉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5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20日下午2 時15分在第15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偉為
    書記官  賴葵樺
    通  譯  魏諺騰
朗讀案由。被告鄭健明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玉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15,832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賴葵樺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