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683號
上訴人即被告 黃正忠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