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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陳致   住○○市○○區○○路000巷0號6樓
訴訟代理人 陳建霖  住同上
被   告 王浩庭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7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68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50元,及自民國114 年1 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