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729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黃羽媗即黃聿彤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72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6 月23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第二十
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石秉弘
    通  譯  林宛螢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218元,及其中新臺幣23,933元自
  民國114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344元,及其中新臺幣24,975元自
  民國114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石秉弘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