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75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博源
被 告 林家鳳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75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6月25日上午10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黃紹齊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058元,及其中26,022元自民國114 年
5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紹齊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