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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78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凃旻佐  
送達代收人  蘇尤如  
被      告  彭玉芳  
            陳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02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2萬0284元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114年5月15日止
1.775%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114年5月1日止
0.1775%
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至114年5月15日止
0.355%
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