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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
被   告 黃勝田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795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
    書記官  曾美滋
    通  譯  馮婉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0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
週年利率
1
3,843元
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6,111元
3
10,059元
4
2,236元
5
3,885元
6
5,930元
7
7,896元
8
5,070元
9
6,991元
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52,0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