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79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黃南智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796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下午3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黃紹齊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136元,及其中:㈠2,760 元自民國
114 年1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㈡3,151 元自民國114 年1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㈢11,155元自民國114 年1 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㈣15,962元自民國114
年1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㈤
29,348元自民國114 年1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㈥4,760 元自民國114 年2 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紹齊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