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803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被 告 詹子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租用行動電話門號,有電信費遲未繳納,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已將電信費債權讓與原告,故依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而被告之戶籍地係在臺中市梧棲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非屬本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認應依以原就被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