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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82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侯榮泰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826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8月5日上午09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林彥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407元,及自民國105 年12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宣示判決筆錄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丞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