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8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秉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4年8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