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8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王姿芳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86號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7 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石秉弘
通 譯 黨昱軒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888元,及自民國113 年9 月6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3,88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石秉弘
法 官 陳郁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