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889號
上 訴 人 黃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