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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被   告 李智衡(原名李仕賢)
           住○○市○○區○○○里0鄰○○○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89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1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