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95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複  代理人  李建宏  
被      告  黃良壽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95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下午2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䊹伊
    書記官  王美韻
    通  譯  黃伊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151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美韻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美韻